7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有新变化
2019年05月29日 15:46 来源:河南农村广播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网站截图
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公告指出,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公告还明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购置电动摩托车至少节省10%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财政部就曾发布公告说:2019年7月1日起排量不大于150CC的汽油摩托车免征购置税。但却没明确提到电动摩托车这一项。财政部最新的公告,电摩免购置税总算官方有了明确的说法。
有人表示,电动摩托车若属于应税车辆的话,按规定需要缴纳约10%的购置税,以5000元的电摩为例,消费者需要缴纳约427元的购置税,再加上考摩托车驾照的成本,购买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则需要多花2000元的费用。对于已经习惯购买廉价的超标电动车的老百姓来说,显然是加重了他们的购车成本,降低了购车的积极性。
电动摩托车相比较汽油摩托车更加绿色环保,废电池的循环回收市场已经比较成熟,所以,推广电动摩托车的普及对城市的生态环境都是相当友好的。
来源:中新网、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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