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出炉
2019年12月23日 10:16 来源:河南农村广播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今日(1220)起,省高院将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三类案件作为试点,在全省施行,终结一直备受诟病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问题。
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省法院对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各地受理案件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深入分析各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开展试点工作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横向比较其他省份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后,制定了符合我省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意见如下: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这选择三类案件作为试点?
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因为案件量大,普惠性强。尤其我省自去年启动道交一体化改革后,因放宽了证明标准,大多数案件已经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运行比较平稳。选择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是因为这两类案件司法鉴定明确,审理经验丰富,案件数量适中,作为试点案件问题不大。
试点范围和赔偿标准
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全省在三类试点案件审理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最大程度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
特例特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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