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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台记者杨扬、通讯员刘亚磊:
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妨害执行……涉虚假诉讼案件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扰乱法律秩序,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对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意见,对诉讼失信行为划分和惩戒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说他没有这种诉讼,我这案子老早就进行完了。我这个是15年7月的案子,执行是16年2月份开始进行,通过多次上诉、抗诉,这个事情一下折腾到19年。”
说话的是南阳市民陈先生,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南阳某房地产公司被判偿还陈先生本金加利息460万元,在案件审理阶段,陈先生申请保全被告12套房产,但在案件执行阶段,这家房地产公司假借屈某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该公司谎称房产已卖给他人,无法执行给原告,来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案件主审法官、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副庭长李靖玥:
“我发现他这个收款收据是2012年到2014年年底,跨度三年,但7张票号在一起连着的,这三年期间怎么可能就卖了7套房产?再一看,他都没有转款凭证,我就怀疑是不是原被告串通着。实地勘察之后,就驳回了那7个案件的诉讼请求。”
在梅溪法庭驳回这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后,7名原告及该房产公司继续向南阳中院、省高院提起上诉、再审,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均被驳回,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历时三年后,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进入执行,并对这家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训诫。目前,涉案的12套房产已被司法拍卖,原告陈先生的权益也得到保障。
针对失信的诉讼行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了诉讼失信行为的种类和惩戒措施,并将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来帮助法官预防和识别失信诉讼行为。继续来听报道:
目前,我国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虚假诉讼”方面的规定,但系统性、操作性不强。南阳中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七大类四十种失信诉讼情形进行划分,包括滥用诉权、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扰乱法庭、殴打证人,以及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逃避处罚等常见的行为,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进行了明确和提醒。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任晓:
“对律师来说,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在代理之前,对案件要进行一个审查,如果发现有这种行为的话,我们坚决是不予代理的,并且告诫当事人要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除了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加大制裁力度外,南阳中院还将录入诉讼失信人信息,在法院内部进行共享。南阳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白丞博说,这可以帮助法官有效预防和识别虚假诉讼等各类失信诉讼行为:
“单独惩罚一次,信息不能共享,处罚之后,包括同一个院里的其他法官也不知道这个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失信行为。有了这个惩戒失信诉讼制度以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间,有了更详细的依据。”
下一步,南阳两级法院还将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库,并推送给相关部门,让诉讼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南阳中院审管处处长王晓峰:
“咱要把失信行为及时推向社会,推向有些征信单位,比如说律师这一块的司法局,当事人这一块的社区等等,包括他所在的单位,甚至有关部门,这个惩治后果会很严重。”
据了解,目前我省一些法院已经相继出台有关“失信诉讼行为惩戒措施”,全省范围内推广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附:南阳中院发布失信诉讼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当事人马某发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一案
关键词:滥用诉权 虚假诉讼
在原告张某青等人与被告马某发、被告河南省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发已经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张某青等人的损失,但马某发为了规避商业险免责条款,意图让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竟然冒用原告张某青名义,滥用诉讼权利,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属于典型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马某发被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发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一案
关键词:滥用诉权 虚假诉讼
在蒋某诉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12套房产,后涉案房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假借屈某杰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该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进行了训诫。
案例三:当事人王某庆虚假陈述、指示证人赵某作伪证一案
关键词:虚假陈述 证人作伪证
在原告张某永起诉被告王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庆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庆向张某永出具欠条32000元后,于今年3月份用1万元汽油票偿还了欠条上所欠部分款项,王某庆陈述目前还欠张某永22000元。经审理查明,张某永收到汽油票后用手机进行了拍照,拍照时间显示为2月15日,足以证明1万元汽油票系王某庆在双方结算前交给张某永,王某庆使用汽油票冲抵部分欠款之后双方进行的结算,结算后王某庆还欠张某永32000元,并向张某永出具32000元的欠条。王某庆为了赖掉部分欠款,进行虚假陈述,并指示证人赵某作伪证;证人赵某碍于情面,在法院明确告知其作伪证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证人证言。二人行为均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某庆、证人赵某各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四: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涂改证据材料一案
关键词:涂改证据材料
在原告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邹某峰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邹某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合同中,将其中一条款“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月万分之四违约金”涂改为“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日万分之四违约金”,属于伪造变造证据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五: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王某玉出具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案
关键词:出具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在原告王某玉等诉被告张某府、被告枣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王某玉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杨某芝的儿子,杨某芝生有一儿三女,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玉系杨某芝唯一子女,王某玉将该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给邓州市人民法院,意图隐瞒杨某芝另有三个女儿的事实而独占赔偿款。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州市某村委会处以50000元罚款,对王某玉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诉讼相关人员温某侠扰乱诉讼秩序一案
关键词:扰乱诉讼秩序
在原告柴某梅起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柴某梅和程某姐姐在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办公室领取传票时,发生争执,柴某梅母亲温某侠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张某将温某侠劝出办公室后,在返回办公室过程中,温某侠再次闯入办公室,在明知工作人员张某位于门口的情况下,猛然推门将工作人员张某头部撞伤,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温某侠认错并写出悔过书,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七:诉讼当事人刘某超及亲属刘某红、刘某灿殴打证人一案
关键词:殴打证人
在原告刘某超起诉被告梁某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超与其姐姐刘某红及其妻子刘某灿在庭审开始前,共同殴打被告梁某雷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化名),造成证人李某受伤,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刘某超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对刘某姐姐刘某红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对刘某妻子刘某灿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0元。
案例八:桐柏县某银行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一案
关键词: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在原告张某刚起诉被告吴某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桐柏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查询被告吴某菊在该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我方无此账户”回复。原告张某刚对此表示质疑,并自行向相关账户存款10元,收到回执,并报告桐柏县人民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该行调取该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查询回执单,显示在查询范围内有20多条交易记录。桐柏县某银行不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