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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3月18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稍早之前,汽车三包修订方案也发布了意见征求稿,国家将为电动汽车维权撑腰。
国家要求车企限期上报新能源车交通事故、火灾调查报告
“据我们掌握的舆情信息显示,2018年已发生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40余起。”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即日起:
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相关车企(进口车商)获知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过去的事故也不放过调查!
从2018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将动力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纳入免费更换范围——新“三包”将为电动汽车维权“撑腰”
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三包(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直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误解,就是家用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条款。其实,《汽车三包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所有家用汽车产品,并不区分电动汽车或传统能源汽车。此次修订《汽车三包规定》重点关注电动汽车领域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的产销量迅猛增长,已经连续四年位居全球第一。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98.6万辆和98.4万辆。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提醒,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二、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第6条第1款);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
三、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第6条第2款),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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