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记者王元伟 通讯员张林丰
济源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了一件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卫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从20楼的高处摔下,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据查,今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绝开门,卫某某遂将其前妻停放在消防连廊上的电动自行车从20楼摔下,致电动车毁损,但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将电动自行车从居民楼20楼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社区调查情况,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主审法官同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并通过以案释法广为宣传告知,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