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林丰
因一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异议权利,在两年零八个月时间内,就同类案件先后56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严重妨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2018年9月,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以相同的理由,于2016年元月至2018年8月间,在其承建的济源某建设工程引发的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的诉讼进程中,累计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6次,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5次,均被依法裁定驳回。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为,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30万元的罚款决定。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并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被依法驳回。
下一步,济源市人民法院将就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其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济源平台,实施信用惩戒。